身心障礙學生人權法治與性別平等教育
國立嘉義大學特殊教育學系
江秋樺主任
2009年8月24日於高雄啟智學校
講稿整理 教學組
「生存權」
包含對身心障礙者在經濟安全、照顧養護、個人尊嚴、生活機會、自主決定事項等權利。
A.以樂生療養院為例
以往對於居住在機構內的身心障礙者的人權,通常以維持生命基本需求為標準以及免於被虐待的恐懼為主。
Wehmeyer(1996)認為自我決策是個體本身在其生命當中扮演一個重要的決定者,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及干擾,為有關自己生活品質的是去作選擇及作決定;並進一步指出自我決策應包括四項要素,即獨立自主、自我管理、心理賦權及自我實現。
在1992年的復健法修正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s of 1992)中,強調不論障礙與否,都應該有權利享有獨立生活、自我決策、作選擇、貢獻社會、追求有意義的生活及享受在整個主流社會中完全融合及統合的權利(Wehmeyer, 2000),由此可知,每一位障礙者都應享有自我決策且受到法令保護的權利,足見自我決策對身心障礙者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國外有許多文獻針對自我決策的重要性進行探討,其中主要分成兩個觀點,其一是針對障礙者公民權及自我擁護的觀點切入,強調障礙者能掌控自己的生活 ;其二是從教育的觀點來探究,注重在教育的成果(Wehmeyer et al., 2004)。
「健康照顧權」
主要希望瞭解身心障礙國民在身心健康的維護上是否得到所需的照護與診療、是否有良善的醫病互動、是否得到必要的資訊與輔具、照顧關係中是否享有自主性、個人差異是否受到尊重等。
【政府需降低身心障礙者就醫過程的障礙】
B. 師大教授李天佑跳樓自殺悲劇分
說明身心障礙者家庭長期提供照
顧,但在缺乏社會制度提供後續
照顧,造成家庭照顧者重大負荷
的事實。
這件悲劇充分說明,障礙者長期依賴家庭提供照顧,但在缺乏社會制度提供後續照顧,造成家庭照顧者重大負荷的事實。
「教育權」
身心障礙者在學前及國民義務教育上的受教權益、教育資源配置、個別化教育計畫、師資專業、教學設備與輔具等面向。
「工作權」
身心障礙者在應考、求職進用、個別化職訓服務、工作薪酬與職場安全衛生等人權議題。
【求職的過程中比一般人艱辛,民國92年的資料顯示15歲有就職意願身心障礙者一等等了七年還在待業】
「司法權」
在司法體系中,或溯及既往的警察訊問中,其障礙程度與特性能否被尊重,特殊需要是否被回應,並在此基礎上真正做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王增勇教授)。
王增勇教授評估問項中「司法權」係指「身心障礙者在現行司法制度是否有效保障個人安全、自主及尊嚴」,
以及「司法部門是否在涉案或出庭時提供身心障礙者必要之協助」。及
司法體系對合法立案機構是否提供進駐權益的保障。
以下為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司法權」的故事:
堅信弱勢者的司法人權不能因為訴訟成本而打折扣 文/孫一信
法律扶助法於2004年1月7日由總統府公佈,距離「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1994年起為第一位智障者提供法律服務,足足有十年之久。翻閱本會十年來的法律個案服務記錄,竟也達百位以上。
由於本會服務對象以智障者(有少數精障者)為服務標的,而非以案件類型、被告或原告等加以區分,因此舉凡性侵害、竊盜、縱火、傷害、詐欺等案件不一而足,及至最近的跨國(兩岸)婚姻問題。過程中我們一起面對智障者在社會變遷過程及司法環境中所遭遇的問題,因此除了提供智障者直接的法律服務外,我們也透過論述、宣導、修法、培訓,企圖拉進社福與法律的距離。
以下為身心障礙者人權之
「司法權」的故事:
堅信弱勢者的司法人權
不能因為訴訟成本而打折扣
文/孫一信
阿唐屬中度智障,家住北縣偏遠山區,父親務農種植竹筍,國中畢業後即到處打工。1999年間與前國中朋友四人一起闖空門偷竊,擔任把風工作,由於朋友留下指紋被警方循線逮捕。由於案父的陳情,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依當時新修訂的刑訴法第35條,擔任其法律輔佐人外,又委請義務律師林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林律師在板橋地院訴訟期間,包括探監一次、閱卷一次、開庭六次。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除數次前往案主家中及學校進行訪視,撰寫個案報告提供輔佐參考;六次陪同出庭、一次陪同至委託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為證明其非以竊盜為常業,四處收集阿唐的在職証明四份(務農、汽車版金、洗車、咖啡廳小弟);並協助向台北縣兵役課申請免服兵役證明書。阿唐一審判決七個月,經上訴後又進行一次開庭,改判六個月緩刑三年,全案至2001年4月結案,歷經兩年。訴訟期間案父贈送本會兩袋竹筍,卻又差一點因為保證金而週轉不靈。
阿翔是一個輕度智障者,父親是大陸台商。阿翔被控性侵害其鄰居幼女,檢方以強制性侵害罪名加以起訴。本會推薦詹律師接受其委任,阿翔父親以開支票形式交付委任費,且由於阿翔在看所羈押期間,一度適應不良,造成情緒上的困擾,案父為了責付期間的監護問題,特別與一家私立精神療養院約定,責付期間由該療養院安置阿翔,安置費用全額由家長負擔。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於訴訟期間,除邀請專業特殊教育老師義務協助擔任輔佐人外,亦協助與智障者就業服務機構召開個案討論會,研擬判決確定後的就業安置及生活安排事宜。律師的引據智障者相關專業文獻資料的訴狀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的服務提供保證,將成為法官進行刑度裁量時的重要參考。
阿翔和阿唐的環境有些不同,阿翔有幸出生在一個有錢的家庭,從小環境優渥,父母為他尋求最好的特殊教育;阿唐碰巧父親務農,從國小就得協助搬運竹筍到山下農會換取農藥、肥料,為自己的生活打拼。但他們有個相同點,都是父親相當重視、疼愛的智障孩子。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更是秉持一貫沒有差別待遇的服務精神,儘可能在司法程序、就業服務和生活協助方面,提供所有智障者個案必要的幫助。
因為「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知道服刑對阿唐和阿翔不見得是好事。1998年6月20日,前台中監獄黃典獄長曾在本會研討會中表示,「……獄方人力不足,在照顧特殊犯人上,能抓到重點即可……」「當獄方要求家屬為智障者辦理假釋申請時,家屬通常不來,把孩子留在獄中;家屬通常不會將孩子接回,孩子發生事情時,反而控告獄方。」
阿唐和阿翔家長透過他們熟悉的但非正式的管道(鄉公所調解委員會、議員請託)來陳述他們的需要,輾轉好幾手才轉到本會手中。那麼,缺乏社會資源、懼怕司法及政府官僚體系的一般庶民,或者如黃典獄長所言,那些爹不疼、娘不愛的智障孩子又該怎麼辦?
「社會參與權」
此項指標乃廣泛探究身心障礙者在
社會生活中,
社會接納、
文化資源、
休閒娛樂設施、
與交通運輸工具的使用、
政治參與等面向 的人權問題。
* 障礙者親密關係需求與身體
自主權尚未被重視,容易陷
入被恐嚇、詐騙與虐待的危
險與恐懼中。
2004年三月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討論修法時,即通過智障者絕育的法條,這雖然解決許多照顧者面對成年智障者滿足親密關係時的困擾,但卻未能兼顧障礙者在親密關係與性需求的身體權益。
身心障礙者的性別平等教育(部分資料修改自賴富美)
「性別平等教育」是一門探討兩性身心發展與人際互動關係的學科(王欣宜,2005;徐西森,2003),從歷史文獻的演變來看「性別平等教育」,曾出現「性教育」、「性別教育」、「兩性教育」、「兩性平等教育」等名詞,這些名詞皆是以兩性身心發展為基礎,以促進兩性和諧、平權互動為目標,彼此關係密切,其核心內容重疊甚多,卻亦有不同之議題焦點與研究內涵(徐西森,2003;莊明貞,2003)
「性教育」、「性別教育」、「兩性平等教育」皆是以兩性身心發展為基礎,以促進兩性和諧、兩性平權互動為目標,彼此關係密切。性教育主要界定為探討由生理性別衍生而至婚姻、家庭與生育等兩性互動的相關議題;性別教育則著重在分析性別角色之社會建構的歷程與發展;至於「兩性平等教育」旨在透過教育歷程,倡導兩性平等,尊重多元價值(黃榮真,民94,五南)。
兩性教育即為性別平等教育,「性別」(gender),其意為由生理的性衍生的差異,包括社會制度、文化所建構出的性別概念;而「平等」(equity/fairness)除了維護人性的基本尊嚴之外,更謀求建立公平、良性的社會對待。「兩性教育」的推動,即是希望透過「教育」的歷程和方法,使「兩性」都能站在公平的立足點上發展潛能,不因生理、心理、社會及文化上的性別因素而受到限制,更期望經由教育上的兩性平等,促進男女在社會上的機會均等,而在兩性平等互助的原則下,共同建立和諧的多元社會。
性別平等教育(gender equity education)的推動,必須建基於對多元文化社會所產生的覺知、信念與行動,希望在文化多元的社會和交互依賴的世界中促進文化的多元觀,並希望透過持續不斷的反省實踐,教導學生熟悉自己的文化,認知自己和他人在文化脈絡的存有,並且能夠培養自尊自信。基於對多元文化與多元價值的肯定,協助學生認知文化的多樣性,教導學生了解團體成員之間彼此如何形成價值、態度與行為,並且引導學生破除性別歧視、偏見與刻板化印象,以促進各族群的和諧共處。
近來,國內媒體報導中常出現若干智障學生遭性侵的案件,成了大眾的矚目焦點,學校、社會無不人心惶惶。在得知遭受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大多都是智能不足的患者,甚至是侵犯者本身即為智能不足者。針對此一相關問題層出不窮,教導特教生正確的性別平等教育便成了刻不容緩的議題與教學重點。
從下列幾則社會新聞 所帶來的省思 …..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95年1-12月之性侵害人數統計資料顯示:身心障礙類別(疑似身心障礙多重障礙、智障、精神病患、語障、聽障、肢障、視障、其他)共有455件,而其中智障者占230件;這些都是成功轉介到性侵害防治中心的數字,而心智障礙者實際受到性侵害的案件應該會更高。
美國NCC在2000.12.18的報導指出心智障礙者成為性侵害的比率,為非心智障礙者的四倍以上,超過75%的心智障礙女性曾遭受性侵害或暴力(賴富美)。
他山之石
前輩周春芬的幾點提醒
(98年4月11日於嘉大特教中心)
1.「性」是必須被教育的,性是一種社會行為,須符合當地的社會規矩。
2.「性的興趣」是孩子從小就有,不是發展之後才有性行為,本能是抑制不住的,必須從小就要教。
防堵乎? 疏導乎?
3.「早期性的心理教育」
小學三、四年級前要進行早期性的心理教育尊重他人物與身體、感受性的表達、判斷危險、自我保護、兩性互動適當行為等內容。
4.「性行為」
又分為性行為本身和性行為的結果,智能障礙者與常人顯著不同的是,他們不能預測行為的結果,而害怕而去抑制自己的行為,性教育的重點即在此。
5.「性教育」的定義
廣義:兩性關係的正常關係發展,如:牽手、擁抱、親吻、愛情等。
狹義:肉體關係,扶持引導他們發展
兩性關係和社會行為模式的學
習是性教育的重點。
6. 「青春期的性衝動」
猶如發動中的摩托車,好奇下會在環境中學習到扭曲的性知識,須給予正確引導
7.「符合年齡的指導」
行為舉止,待人處世,服裝儀容依生理年齡去要求,學科依智力水準指導
8.性侵害防範教育上,要強調在被限制行動前的
不接受引誘
不跟他人走
不上他人車
不進他人家
9. 創意與反省的教材教法
不曖昧的使用正確器官名詞
明確定義的提供
避免落入性危機前的強化指導等
10. 自慰的觀點:
評估自慰因素
已有自慰者,給予自慰
自慰的社會行為指導-適當隱密場所
(一)性侵害定義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對性交的定義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肛門之行為。而猥褻則是指性交以外滿足色慾之行為。 故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及性自主權(兒童性侵害防治 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二)性侵害種類
根據兒童性侵害防治 國民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網 將性侵害的種類做以下的介紹:
1.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肛交、口交、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2.性騷擾
(1)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
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強暴性別歧視的言
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
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
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性表達。
(4)性歧視言論
(5)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
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有性意味的碰觸
(7)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3.猥褻
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等。
4.調戲
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欲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性侵害發生之可能原因
(一)家庭功能不佳,支持系統差
(二)生理的需求與發展
(三)過度服從與依賴,易受誘惑
(四)教育單位未盡通報職責
性侵害預防之道
(一)家庭資源方面
(二)教育系統方面
(三)社政系統方面
電影所帶來的省思
(一)他不笨,他是我爸爸
(二)大地的女兒
(三)伴我情深
(四)美麗境界
結語
能教的,把他教的聰明一點。
沒辦法教的,把旁邊的人教的聰慧一點。
能做的多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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